1、本次转让设备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受让方不得以实物与评估报告明细不符提出异议或索赔,转让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2、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并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0.2万元,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厂区。在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履约保证金若有剩余的,经双方确认后,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则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5、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实施工程,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相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需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拆除方对标的资产进行拆除,拆除方需具有机电安装三级以上及安全许可证资质。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6、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本次转让车辆的数量、规格、型号、完整程度等状况均以实物为准,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照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迷户内。
4、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手续,并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场地。受让方在整个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并由受让方负责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相关环节的一切安全责任。报废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在转让车辆报废之后,须向转让方出具国家商务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证明》(注明车架号)及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6、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拆除方对标的资产进行拆除,拆除方需具有机电安装三级以上及安全许可证资质,涉及特种作业(例如电工、电焊工等)的人员,须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辽宁省商务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的实施建议》(即:辽商【2020】33号文件)的通知规定,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是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且能够很好的满足本项目要求的企业。
1、查勘时间:2026年5月26日上午10.00(沈阳市辽中区);2026年5月27日上午11.00(铁岭市西丰县)
2、查勘地点: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北六路1号(辽中火车站对面);铁岭市西丰县郜家店镇松树村松树屯。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地址:沈阳市奉天街328号产权大厦。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